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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不还,代物清偿协议是否有效?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03) 浏览 163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23日、12月1日以及2014年2月10日,被告冯守党分别向原告毛信河借款100万元、100万元和380万元,合计580万元。2014年11月19日,被告出具两份借条,确认上述借款事实。2015年2月13日,原、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被告在协议中确认尚欠原告借款560万元。截至目前,该笔欠款仍未偿还。

原告毛信河起诉称: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因经营煤矿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11月19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580万元,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未能偿还。直至今日,被告仍欠原告借款560万元未予清偿。

被告冯守党答辩称:
借款事实属实,但该借款属于高利贷性质,被告已偿还全部本金及高额利息。2014年11月19日出具的欠条中所列580万元,包含高额利息。此外,双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将其部分公司股份转让给原告,用以抵偿债务,并已收回借条。

法院判决:
一、限被告冯守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毛信河借款5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毛信河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
本案中,被告冯守党向原告毛信河借款并出具债权凭证,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60万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然而,原告主张从2014年11月20日起计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代物清偿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基本原理,代物清偿是指以其他形式的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债务清偿方式,其生效需以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实际接受给付为前提。在新债务未履行完毕之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只有当新债务履行完毕后,原债务才随之消灭。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被告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抵偿债务,但由于协议中未明确具体股份内容,且该协议未实际履行,因此不能认定原债务已消灭。原告与被告之间仍存在560万元的金钱债务关系。

综上,本案提醒我们,代物清偿需以明确的协议内容和实际履行为基础,否则原债务仍需履行。如发生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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