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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者有权主张双倍工资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4) 浏览 208

案情简介:宋某曾是某公司的员工,双方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宋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而公司未提出异议,也未与宋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6月,宋某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宋某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则辩称,虽然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合同已存在,视为自动顺延,因此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定公司未在合同到期后及时办理终止手续,且宋某继续提供劳动,公司亦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条款,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最终判决公司向宋某支付双倍工资共计37400元。

律师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而用人单位未续签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若用人单位未及时终止劳动关系,且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从而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公司应向宋某支付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当前,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劳动关系也日趋复杂。这不仅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也提醒其必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也警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切不可心存侥幸或推卸责任。同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应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续签事宜,避免因拖延而影响自身权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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