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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登记表代替劳动合同遭拒,女子索赔被法院驳回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4) 浏览 208

案情简介:2014年6月1日,即将大学毕业的王小莉通过网络招聘信息,找到了一份心仪的工作,并立即前往该公司参加面试。经过初试和复试,她在近百名应聘者中脱颖而出,最终被公司录用。随后,她填写了应聘登记表,作为与公司之间的书面协议。王小莉随即向父母和好友分享这一喜讯,之后返回学校处理毕业相关事宜,准备在公司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前往入职。然而,仅仅三天后,公司却通知她取消录用。王小莉感到十分震惊和不满,认为公司出尔反尔,遂以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驳回王小莉的诉讼请求,认为公司并未与其建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

律师说法: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该条款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王小莉与公司之间仅签订了应聘登记表,该表格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应聘登记表只是用人单位了解应聘者基本情况的一种方式,也是应聘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信息的工具。真正建立劳动关系,还需要双方就用工条件达成一致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由于王小莉与公司之间并未达成关于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双方不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也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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