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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调岗不规范,员工被迫辞职可获经济补偿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4) 浏览 215

案情简介:小宋于2013年加入XX软件公司,在海淀区中关村门店担任店员,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小宋的工作地点在北京;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2014年3月25日,公司通知小宋自2014年4月1日起调往燕郊门店继续从事店员工作。小宋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公司未与其协商即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且其住所位于海淀区,与燕郊门店距离较远,因此希望公司撤销调岗决定或提供必要协助。然而公司表示,调整工作地点属于其经营自主权范围,调岗合理,无需额外协助。小宋最终于2014年4月2日以“调店距离较远”为由提出辞职申请。随后,小宋向法院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协商变更工作地点,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调岗过程中已与小宋达成一致。同时,调岗后的工作地点距离小宋住所较远,且公司未提供相应的必要协助,导致小宋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因此,小宋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支持了小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不能过于宽泛或模糊。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合理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区域作为工作地点。在进行调岗时,应满足以下合理条件:一是出于企业经营的必要;二是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三是不得对劳动者的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造成不利影响;四是调岗后的工作应与原岗位性质相匹配,且劳动者具备相应的体能和技术能力;五是若调岗地点较远,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若劳动合同中虽有“根据公司需要可变更工作地点”的条款,但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存在恶意,且未提供任何救济或补偿措施,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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