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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何赔偿?案例解析与法律评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46

案情简介:原告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荣昌区东邦城市广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蒋某为该小区业主。2013年5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二章“物业服务事项”第三条约定,原告提供的公共性物业服务内容包括:8、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和服务,如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第四章明确了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费方式,第九章则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绿邦物业持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5月8日凌晨,邓某等人前往被告住所并与之发生纠纷。随后,荣昌区公安局昌元派出所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被告认为,由于原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邓某在深夜进入小区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支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494.48元,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滞纳金。法院判决:被告向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来访人员在深夜进入小区,属于非正常时间,而原告安保人员未认真核实其身份及来访目的,仅进行登记后即放行,存在一定的安保服务瑕疵。因此,法院依法酌定被告减少缴纳20%的物业服务费,以平衡双方利益。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995.58元。被告因对物业服务质量存在争议而拒缴费用,并非恶意拖欠,故原告关于滞纳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蒋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995.58元。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根据各地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对小区内违反安全管理行为进行制止以及协助预防安全事件发生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第一百二十二条则指出,因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受损方可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此外,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合同中若免除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条款无效。因此,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职责时,若存在重大过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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