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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员工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13

案情简介:薛某某于2013年5月6日应聘至天津某有限公司,5月10日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岗位为市场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在天津某区的推广与销售工作,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构成。2014年5月15日,公司因经营困难,向薛某某发出《工作地点调整通知书》,通知其自该日起改为在家办公,岗位及工资待遇保持不变,直至公司通知其返岗。薛某某在收到通知后,归还了公司相关物品,此后未再前往公司上班。2014年6月20日,薛某某向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表示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其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且销售提成几乎为零,故决定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6月27日,薛某某向市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最终判决:天津某有限公司应向薛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4980元。

律师说法: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如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结构等。然而,现实中常出现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未能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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