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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致工伤如何索赔?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并行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55

案情简介:2011年4月6日,龚某某入职重庆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事维修工作。2012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某某机械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12年7月14日,龚某某遭遇交通事故受伤。2012年12月2日,龚某某与侵权人胡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胡某某赔偿龚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24,725.78元。2013年2月8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龚某某的受伤属于工伤。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七级,无护理依赖。随后,龚某某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某某机械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款表明,除工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在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仍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同时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因此,龚某某与侵权人胡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不影响其向某某机械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律师说法:当工伤系由第三人造成时,工伤职工或其因工死亡的遗属,既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若工伤职工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仍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工伤医疗费用除外。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双重保障的考虑,确保其在遭遇工伤时能够获得充分的赔偿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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