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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刑拘期间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75

案情简介:近日,杭州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王某要求原单位支付其在被刑事拘留及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及赔偿金。王某自1998年7月起在杭州某度假村(以下简称“度假村”)工作,2003年3月25日至2006年3月25日期间承包度假村食堂,之后从事临时性工作,月工资为2300元。双方于2006年4月1日签订了为期半年的短期劳动合同。2006年8月18日,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调查,王某并未涉及职务侵占犯罪,于2007年9月4日被释放。度假村自2006年8月起停止发放王某工资,且在2006年9月22日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将王某的干部档案移交至杭州市人才市场,未通知其本人或家属。王某认为度假村的行为违法,遂提起诉讼,要求安排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补发工资及赔偿金。被告则辩称,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可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不承担相应义务。王某的劳动合同已于2006年10月31日届满,因此度假村无义务为其安排工作,且其在被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故无需支付工资及赔偿金,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度假村在2006年8月18日对王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停发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暂停履行期间,王某的损失应依据《国家赔偿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赔偿。由于王某与度假村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06年10月31日到期,合同自然终止,度假村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且其在2006年11月7日将王某的档案转移至杭州市人才市场,亦符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综上,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请求。

律师说法: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所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被免予刑事处分的情形。而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刑事拘留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 若员工长期处于被刑事拘留状态,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续?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工资、缴纳社保?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员工被刑事拘留期间,因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此状态在法律上视为劳动合同的中止。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工资、福利待遇等合同义务。为明确责任,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相关情形作出约定,以便在发生类似情况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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