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 企业付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原告:
魏斌是颍上县人,2014年3月份,他通过招聘进入某驾校当教练,在这家驾校工作了8个月。
工作期间,魏斌多次要求与某驾校签订劳动合同,让某驾校补缴社会保险,但某驾校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工作8个月后,某驾校要求魏斌缴纳车辆承包费10000元,魏斌家庭困难,没有足够的钱,便辞职离开某驾校。
辞职后,魏斌了解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虽然离开了,但考虑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魏斌向颍上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没有被受理。
魏斌到颍上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被告:
劳务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为何没有与魏斌签订劳动合同?某驾校的解释是,某驾校与魏斌在2014年9月份签订了一份教练车承包合同,由魏斌承包某驾校的教练车辆,并可聘用教练,自主管理、自负盈亏地从事教学行为。承包期间,某驾校与魏斌之间按照培训人员数量结算劳务费用,该劳务费包括基本工资、奖金、防暑降温费等。因为魏斌没有教练资格证,某驾校不可能聘用无教练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教练员岗位。所以,某驾校与魏斌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另外,魏斌违反合同约定,私自离开用人单位,也未提前告知,这种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的约定,魏斌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根据相关规定,某驾校支付魏斌双倍工资约3万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余元。
律师说法:
魏斌因无力缴纳承包费申请离职,并在某驾校员工离职交接表上签了字。本案中,魏斌虽然没有与某驾校签订劳动合同,但魏斌接受某驾校的安排,已实际付出了劳动,且魏斌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魏斌是否取得相关教练证件,属于相关的主管机关处理,与案件无关,不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另外,双方签订的教练车承包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