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应怎么补偿
案情简介:
付某于1981年1月被招工为某服装厂(集体企业)固定工,1991年月7月调入某副食品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4月调入某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岗位工作。付某与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2月13日,某工程有限公司与付某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载明付某同意并接受由某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元。某工程有限公司后实际向付某支付了协议书中经济补偿的款项。后付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某工程有限公司向付某支付经济补偿××元。
法院判决: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付某系原集体企业固定工,其两次工作调动均通过相关部门同意审批,其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付某调入某工程有限公司处以后,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现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付某同意其解除并达成协议,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某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某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按照付某工作年限向付某支付经济补偿××元,该款项某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已经支付。付某要求某工程有限公司额外支付××元,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会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如下:驳回付某的所有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规定,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的情形。
2、经济补偿年限:①若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情形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年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②若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情形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③若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情形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