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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土地 租金难收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7-16) 浏览 108

案情简介:出租土地

2014年10月8日,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某村签订了《临时租用地合同》,原告将10.15亩土地的使用权租赁予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用于建设公路桥,租金每年每亩1600元,租期一年,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年末止,合计人民币16240元,并约定被告于合同订立当日向原告付清租金。该部分土地有1.15亩系在册耕地,其余土地系原告邱某某多年开荒的土地,一直由原告邱某某使用。2008年以前,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曾对该部分开荒地收取过费用,2008年后未再收取费用。租地合同签订后,上述土地被占用,但被告未给付原告租金,原告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给付租地租金16240元。

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临时租用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使用权租赁予被告,被告亦应按约定给付全部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624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邱某某租金人民币16240元。

律师说法:租金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某村签订了《临时租用地合同》,约定原告将10.15亩土地的使用权租赁予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用于建设公路桥,租金每年每亩1600元,租期一年。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邱某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被告,被告某村应全面履行自身义务,支付原告租金,故原告邱某某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某村主张支付租金。

以上就是关于“出租土地 租金难收”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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