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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赔偿24万元,劳动者维权成功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57

案情简介:李先生是湖里区某安保公司的主管,三年前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以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李先生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合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安保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向李先生支付赔偿金276,624元。一审判决后,安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安保公司同意向李先生支付240,000元赔偿金。

律师说法:法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严重”违反的情形。本案中,安保公司以李先生存在“妨碍其他员工工作”以及“消极怠工”为由解除合同。根据该公司《奖励和处罚制度》,上述行为可处以口头警告、警告、留职察看乃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但解除劳动合同仅适用于情节严重或表现持续不佳的情况。法官认为,在对劳动规章制度的理解存在歧义或适用界限不明确时,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因此,安保公司单方面主张适用最严厉的处罚,缺乏充分的合理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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