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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罚太狠 倒赔24万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7-17) 浏览 132

案情简介:

遭遇“太狠处罚”的李先生是湖里区一家安保公司的主管,三年前,他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合同还没到期,安保公司就通知李先生,以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并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李先生以安保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为由,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经审理,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保公司败诉,要求公司支付给李先生赔偿金276624元。

一审宣判后,安保公司不服,又提出上诉。近日,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李先生与安保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安保公司同意向李先生支付240000元。

律师说法:

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而本案中,安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李先生存在“妨碍其他员工工作,给公司财产或员工造成损失或伤害的行为”以及“消极怠工”。

按照该公司《奖励和处罚制度》规定,以上两种行为适用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警告、留职察看和解除劳动关系,其中,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情节严重或表现连续不佳的。

法官认为,对劳动规章的理解发生歧义或适用界限不明时,应作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因此,公司主张适用最严厉的处罚即解除劳动关系,合理性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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