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代签劳动合同无效案例: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17

案情简介:康某与施某是同学,毕业后一同求职,并在一月后通过面试,共同进入如东某机械厂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当天,施某因重感冒未能到厂,康某便独自前往劳资科,完成自己的合同签订,并顺带代施某签署了合同。施某病愈后开始上班,一个月后领取工资时,发现实际发放的金额比面试时承诺的标准少了200元。他向厂长提出异议,厂长则表示这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已经康某代签,具有法律效力,施某无权质疑。施某对此不服,遂向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

法院判决:仲裁院负责人明确指出,该份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与施某重新签订。

律师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后方能生效。这表明,劳动合同不仅要求双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还必须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内容合法。因此,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订立时劳动者一方是不可替代的。

在本案中,康某代施某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主体不适格、无法代表施某真实意愿的问题,且劳资双方并未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因此,即使合同已签署,其法律效力仍不成立。此外,《劳动法》第18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无法律约束力。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