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签订合同时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如何处理?法院判决减少价款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294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橱柜购销合同》,约定由王某为某公司制作若干套橱柜,并明确了延迟履行的违约金标准。合同签订后,王某已按约完成全部橱柜的制作,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拖欠金额达7万余元。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则以橱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提起反诉。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橱柜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橱柜所用大芯板厚度仅为15毫米,未达到合同约定的18毫米标准;水盆等不锈钢部件的材质也未达到合同规定的304不锈钢要求。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橱柜存在部分质量瑕疵,但整体仍不影响正常使用,且已部分交付客户使用,若要求全部更换,履行成本过高,故对被告要求全部更换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双方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决定对橱柜款进行适当扣除,最终判决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橱柜款5万余元。

律师说法: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某制作的橱柜存在部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但由于合同中未对质量违约责任作出具体约定,双方亦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因此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处理。尽管橱柜存在材质问题,但其仍可正常使用,且被告已部分交付使用,若要求全部更换将导致履行成本过高,故二审法院未支持被告的全部更换主张,而是依法作出减少价款的判决。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全面、明确地约定各项违约责任,以避免日后因约定不清而引发纠纷;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