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还是租赁?只享受分红的约定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解析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16日,胡某等五人(甲方)将其在本组分得的果林地出租给屈某等五人(乙方),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约定:1. 租赁面积为17亩,租期为40年,乙方需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67400元;2. 承租土地仅用于办厂,经甲方同意且在双方盈利的情况下,可协商转租或转卖;3. 若一方违约,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了全部租金,甲方也依约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后因各种原因,原承租人屈某等五人中仅屈中华继续经营,其余人均退出。2015年11月3日,屈某将所承租土地的一半出租给第三人某饮料厂,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同时,屈某与该饮料厂签订了《厂房合伙租赁协议》,协议内容显示屈中华不参与实际经营,由某饮料厂按净利润的5%向屈某支付分红,且每年分红不低于42000元。胡某发现屈某擅自将土地转租后,要求分享其出租所得利润的50%,但被屈某拒绝。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等人与屈某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除租赁期限为40年,违反《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外,其余条款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部分有效。屈某在未征得胡某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承租土地部分转租给第三人唐某用于经营饮料厂,有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为证。尽管该合伙协议名义上为合伙关系,但其中明确约定屈某仅享有固定分红,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因此该协议实质上具有租赁合同的性质。根据双方原租赁协议的约定,租赁所得收益应由胡某与屈某共同享有,胡某主张分享出租所得利润的50%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胡某提出的将租赁期限变更为20年的请求,因目前尚余20年未届满,法院认为可在期限届满后再行协商处理。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胡某与屈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租赁期限超出法律规定无效外,其余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屈某与第三人签订的所谓“合伙协议”,虽名为合伙,但实际约定屈某仅享有固定分红,不承担经营风险,因此该协议实质上为租赁合同。屈某未经胡某同意擅自转租,构成违约,胡某有权依据原租赁协议主张共享转租所得收益。
综上,本案中“只享受分红”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