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遭遇火灾损毁,能否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详解
案情简介:
方某与姜某于2010年11月11日签订合同,约定方某承租姜某市场内的超市及粮油摊位,承包期限自2010年11月11日至2014年9月30日。根据合同,方某需一次性支付2010年11月1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共计7.8万元,其中超市租金为7万元,粮油摊位租金为0.8万元。2011年4月2日,方某经营的超市发生火灾,导致其货物严重损毁。经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姜某经营的临建房内电气故障引发,且方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火灾发生后,姜某未积极履行作为出租人和管理者的责任,拒绝赔偿,导致方某自火灾发生之日起无法正常营业。据统计,方某在2010年11月1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共经营了161天,剩余未经营天数为163天。因此,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租赁合同;二、姜某返还剩余租金39241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方某已依约支付租金,租赁合同合法有效。2011年4月21日,姜某所经营的市场发生火灾,导致方某承租的超市无法正常使用,货物严重毁损。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该事故并非由方某造成,因此方某不承担任何责任。鉴于租赁物因火灾毁损,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法院支持方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同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方某已实际使用161天,剩余163天的租金应予以返还,计算为39241元。
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也无相关法律规定支持,法院未予支持。对于姜某提出的仅收到方某5.8万元租金的辩解,因缺乏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姜某还主张其他业主在28天内恢复营业,因此方某也应尽快恢复经营,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认为,火灾后方某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审理期间申请了司法鉴定,导致无法及时恢复经营,姜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若因租赁物毁损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方某与姜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由于火灾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方某无法实现其经营目的,因此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姜某返还剩余租金及押金。以上即为“租房被火灾烧毁,能否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例分析。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