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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因离婚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91

案情简介:因离婚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引发责任纠纷
2013年2月,李某与彭某、吴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其位于上海徐汇区的一套商品房,总价为143万元。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过程中,李某收到房地产登记中心发出的《不予登记告知书》,得知因彭某与吴某诉讼离婚,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导致产权冻结,无法完成过户。尽管李某于2014年8月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但过户问题仍未解决,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彭某、吴某返还购房款、房屋中介费、装修费用,赔偿利息损失,同时因房价上涨,主张补偿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

法院意见:被告应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因被告彭某、吴某的离婚导致房屋被查封,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因此,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应予以解除,被告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原告主张的中介费、装修费及已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实际损失,而利息损失及房屋增值部分则属于可得利益损失,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违约方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违约所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法律采用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需对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负责。
在本案中,彭某、吴某因自身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构成违约,买卖合同应解除。因此,李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中介费及装修费,并赔偿利息损失及房屋因未过户而产生的增值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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