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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08-06) 浏览 85

案件简介:债务人无偿赠与其子女房产,债权人认为其无偿赠与行为损害其利益,应予撤销。

2009年12月29日,张某某与金甲某协议离婚,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赠与儿子金乙某。后因金甲某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儿子金乙某与2011年1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经两审依法判决,要求金甲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另查明,郑某某与金甲某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要求归还郑某某18万元,虽金甲某具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但一直未归还。郑某某认为金甲某转让上述上述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利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金甲某的赠与行为。

(案例索引:(2012)浙甬商终字第112号)

裁判结果:债务人存在履行能力的,其无偿、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金甲某社保个人账户查询结果来看,金甲某目前具有稳定工作和收入,金甲某在离婚后将其挂靠在其他公司的车辆又转让过户给他人,因此金甲某尚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难以认定金甲某转让财产行为对郑某某造成了损害。

律师说法:债权人在债务人存在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能否可以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金甲某的赠与行为是否对郑某某的债权造成侵害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如果行使撤销权必须存在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即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在不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债务人如何处分其财产,法律及债权人均无权干涉。在本案中,金甲某虽然将价值不菲的房产赠送给其儿子金乙某,客观上存在无偿转让其财产的行为。而金甲某的转让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侵害了债权人郑某某的利益。债务人可以通过反证来加以辩驳其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根据金甲某的个人社保账户来看,金甲某存在稳定的工作及收入,证明其具备还贷能力。因此,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不能认定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

以上就是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事先咨询合同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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