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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调解中作出保证,调解书撤销后保证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08-06) 浏览 86

案件简介:原被告因债务纠纷经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由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调解协议被撤销。

1995年8月,第三人蜡像宫以实际用资人身份,在原告贷款人信托公司起诉被告名义借款人蜡像馆后,蜡像宫向信托公司致函担保称蜡像馆到期不能偿还,我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同年9月,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蜡像馆偿还信托公司贷款,蜡像宫按其1995年8月的承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调解中,蜡像馆的股东称蜡像馆合营企业法人资格已经丧失,吕某某无资格代表蜡像馆参加诉讼、进行调解。后法院撤销该调解书,蜡像宫据此主张其保证责任应予免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45号)

裁判结果: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有第三人担保的调解协议因程序问题被撤销后,第三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蜡像宫作为该笔贷款的实际用资人在法院裁判期间主动致函信托公司承诺对蜡像馆的贷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意思表示真实。该承诺并未以法院的生效调解书为前提条件,调解书仅是对当事人调解结果的确认,故该调解书因程序问题被撤销并不导致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无效,更不能认为蜡像宫担保还款承诺生效的条件不成就,故蜡像宫应为蜡像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法院调解书中的保证承诺的效力以及调解书因程序问题撤销后对其中保证承诺的影响。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因程序问题被撤销后,第三人的保证承诺是否仍然有效的问题。调解书具有确认双方调解协议内容的功能,法院通过调解书,能够让双方的纠纷得到更好的化解,同时当事人通过调解书也能是纠纷能够更快的解决。第三人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向债权人出具函表示愿意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通过调解书来予以确认的行为,就是法院确认双方调解内容的一项手段。而当调解书因程序问题被撤销后,双方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应当一同被撤销。在本案中,首先我们应当明确蜡像宫向信托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应当是有效的。调解双方均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蜡像宫亦无证据表明其间作出的意思表示因受到胁迫或有其他因素而不真实。其次,蜡像宫向信托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未附带任何前提条件,法院通过调解书对上述出具承诺函的事实进行确定只是通过法律确认该部分事实,而非以调解书的生效作为承诺函生效的要件。因此,调解书因为程序原因被撤销并不导致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无效,更不能认为蜡像宫担保还款承诺生效的条件不成就。其为蜡像馆提供的担保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未附加任何条件,现在仍应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上就是第三人在调解中作出保证,调解书撤销后保证是否有效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事先咨询合同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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