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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受借款人欺诈,能否抗辩抵押权人?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08-06) 浏览 96

案件简介:合同一方欺诈第三人为其借款提供担保,第三人担保后想以此抗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

2002年,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投资经营协议书》,约定物业公司以其名下一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开发公司向银行贷款4500万元并用于合作经营。因出于信任,物业公司将空白的抵押合同等手续交由开发公司。随后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但开发公司将借款用途变更为购买房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利用物业公司提供的加盖公章的空白手续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因开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而物业公司以银行与开发公司恶意骗保为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50号)

裁判结果:因抵押权人对合同一方的欺诈行为并不知情,所以抵押人不具备抵押权抗辩权。

物业公司是因《投资经营协议书》才为开发公司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但因双方之间的协议书并未对外公示,也没有证据证明向银行提供过该协议书,银行接受作为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并与借款人一起办理抵押担保登记行为,不能认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因开发公司违背协议而使物业公司具备的抗辩权,不能对抗抵押权人银行。

律师说法:抵押人能否以第三人欺诈为由抗辩抵押权的实现。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因受开发公司欺诈,物业公司应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我国立法没有关于抵押人抗辩权的规定,学界也很少涉及,这也是抵押担保制度存在的一个弊端。但抵押权人如果要实现抵押权也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抵押权需有效、行使抵押权的主体需适格、主债权需届清偿期、抵押权人需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抵押权等。这些都能够成为抵押人抗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理由。否则如果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即成立。即使抵押人因第三人欺诈而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亦不能成为抵押权抗辩权的事由。因抵押权人属于善意相对方,如果抵押权人以第三人欺诈为由抗辩抵押权的实现,则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债权,从而使抵押担保失去其本身存在的意义。在本案中,开发公司虽然存在欺诈行为,但银行并不知情,在开发公司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以及拿物业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擅自抵押的过程中,银行虽然参与其中,但银行对此并不负审查责任。因此银行在该案中属于善意相对人。物业公司受开发公司的欺诈,虽能够抗辩开发公司,但这一抗辩理由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银行,银行基于此能够实现抵押权,而保障自己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以上就是抵押人受借款人欺诈,能否抗辩抵押权人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事先咨询合同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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