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中如何确定当事人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
案件简介:双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双方的义务,但双方均未完全履行,现合同一方起诉解除合同。
2006年12月11日,开发公司与商贸公司、机电公司签订《联建合作协议书》约定,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及销售应以开发公司名义进行。商贸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并出具一切过户所需的文件及相关申请书等,2006年12月22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机电公司为实际共有人,可以参与分成。现工程主体已完工,但因商贸公司和机电公司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开发公司亦未办理立项、规划、建设及销售许可手续,导致工程被规划局行政处罚。现商贸公司和机电公司因开发公司无法交房提出解除合同。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
裁判结果:双务合同中,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综合分析双方的违约情况,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本案中案涉项目并非根本性违法建筑,而是属于可以补办工程规划手续的项目,同时双方未有逾期交房违约的约定,且主体工程已完工,尚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严重程度,因此原告不享有解除权。
律师说法: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以及如何明确当事人享有的法定解除权。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商贸公司和机电公司对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2、一方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4、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这四种情形看似很明确,实则并不能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如在双务合同中,虽然我们能明确双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对于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的问题存在很大分歧,在很多情况下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来明确合同目的实现的问题。而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应当依据一定的原理来分析,在双务合同中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在本案中,案涉项目规划手续未能办理,导致被处罚,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均构成违约。但未办理规划手续并不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仍可以通过补办规划手续来补正效力瑕疵。同时双方没有关于逾期交房违约的约定,且主体工程已完工,意味着开发公司虽然存在迟延履行的行为,但尚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程度。即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只是在时间上仍存在一定的迟延。因此,合同应继续履行,但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以上就是双务合同中如何确定当事人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事先咨询合同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