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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如何认定共同财产及征地补偿归属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10) 浏览 174

案例简介:离婚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
原告连某与被告张某于1994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洪泽县高良涧镇渠南村四组,并于1996年2月生育一女。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连某与张某一家三口按照每人2.1亩的标准,共承包土地6.3亩。2006年1月1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所有,其中连某所拥有的部分折抵部分子女抚养费用。离婚后,张某未再婚,且一直耕种该土地。2011年,原、被告在离婚前共同承包的土地被征收3.5088亩,获得征地补偿款109825.44元,渠南村委会已将该款项支付给张某。

法院判决:原告有权获得征地补偿费的三分之一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取得的,属于农户整体权利,而非夫妻或家庭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夫妻共同生活,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仍以农户为单位。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产生的收益则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连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未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因此,连某仍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相应的收益。法院据此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连某征地补偿费的三分之一,即36608.48元。

律师说法: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时,应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通常包括婚后所得的收入、财产等,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以农户为单位取得,不直接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若一方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继续保留,并独立行使。因此,若一方在离婚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其仍享有该权利及相应的补偿收益。

综上所述,离婚后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结合土地承包权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征地补偿的归属进行综合判断。如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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