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以对方名义买房,离婚时房产归属如何界定?
案例简介:恋爱期间以对方名义购房
贾某(男)与李某(女)于2011年2月登记结婚,2013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婚前,贾某于2009年10月以个人名义与扬州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为125万余元,其中首付款65万余元,由贾某向银行贷款60万元支付,房屋登记在贾某个人名下。李某主张该房产是在恋爱期间购买,购房时其人在海外,首付款65万余元全部由其父母出资,认为该房产并非贾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起诉要求确认其在房产中的份额。
法院判决:按出资比例确认房屋共有权
根据置业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该房产的首付款实际分三次支付,李某能够提供三次付款的完整付款凭证及银行记录,其付款时间与金额与置业公司财务账册完全一致,足以证明这三笔款项均由其父母出资。贾某则声称首付款65万余元系其个人现金出资,但仅提供了购房合同和发票,未能提供任何付款证明,因此法院认定首付款为李某父母出资,剩余部分由贾某贷款支付。最终,法院依据双方出资比例,判决贾某与李某共同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其中李某出资65万余元,贾某出资60万元。
律师说法:恋爱期间以对方名义购房,离婚时房产归属如何界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本案中,房产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前,李某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李某个人的赠与,而非对贾某的赠与。因此,贾某仅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主张该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缺乏法律依据。
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且购房时间在婚前,故双方对该房产应按出资比例共同享有所有权。贾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首付款为其个人出资,因此法院认定其出资部分为贷款支付,而首付款则由李某父母出资。最终,法院依据出资情况确定双方对房屋的归属比例。
以上是对“恋爱期间以对方名义购房,离婚时房产归属如何界定”这一问题的法律分析。如遇到婚姻法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