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无法证明出资能否分割房产?同居期间房产归属法律解析
案例简介:
高某(男)与李某(女)曾是同一单位科室的同事,于1994年初开始同居生活。同年,高某带李某前往国外,共同经营餐馆和开展商业活动。在同居期间,两人多次往返于中国与美国之间,共同收入也一同使用。2013年6月,李某独自返回中国。高某随后发现,李某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将其中一套位于广州大沙头路的房产钥匙更换,怀疑其存在私吞房产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对该房产各拥有50%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房屋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发票等材料,能够证明其在不同时间点分别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共计2089908元。高某虽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主张李某所支付的购房款实际来源于他变卖房屋所得的500000元、变卖股票所得的800000元,以及生意伙伴归还的欠款900000余元,认为该房产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而非李某个人财产。然而,李某对此不予认可,且高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法院认定高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涉案房产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最终驳回其分割房产的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只有在财产由双方共同出资并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依法进行分割。本案中,李某明确否认高某的出资主张,且其提供的购房资金支付记录均显示为个人账户转账,高某亦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因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法主张对房产的分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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