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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14) 浏览 169

案例简介:
付某的母亲韩某与付某某于2012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桐。韩某在住院分娩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付某某承担。自付某出生后,韩某便带着孩子离开,与付某某分居生活至今,付某某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目前,付某某无固定收入。付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未履行抚养责任,未成年子女仍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本案中,付某自出生后由母亲韩某单独抚养,付某某未尽抚养义务,也未支付抚养费,故付某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付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付某自2013年10月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付某的抚养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驳回付某提出的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通常情况下,未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多发生在夫妻离婚时或离婚之后。但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未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是否仍可主张抚养费,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或双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法院应予支持。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婚姻是否存续,无论子女是否婚生,这一义务均不可免除。只要一方未履行抚养责任,未成年子女就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在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如衣、食、住、行、学、医等基本开支,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收入能力、现有负担及履行抚养义务的现实可能性等因素,作出合理判决。

本案中,付某自出生后即由母亲韩某单独抚养,付某某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因此法院支持其请求,判决付某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以上是对“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一问题的法律分析。如您在婚姻法方面有相关疑问,欢迎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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