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订离婚协议 诉讼中能否反悔
案例简介:夫妻签订离婚协议
2012年12月12日刘某与孔某登记结婚,随即举行结婚仪式, 2013年1月,刘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刘某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以(2013)平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未予准许,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刘某于2013年10月31日再次以其诉求诉至法院。案经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协议。双方相识后于2012年12月初订立婚约,期间孔某给付刘某彩礼10001元,商定结婚日期时给付10000元,举行结婚仪式时给付刘某见面礼等,并为刘某购买了戒指(8800元)、手机等物品。双方分居后,双方曾于2013年2月6日就彩礼返还事宜进行协商,刘某确认财物共计43200元。孔某所提供的彩礼清单内容包括定金等现金、为刘某购买戒指、手机、开车支出等费用共计43200元。刘某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法院判决:离婚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婚约彩礼的数额问题;二是被上诉人及其弟弟王永所书写的彩礼清单及欠款确认条款的效力问题。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因双方已于2013年2月6日对婚约彩礼的数额予以核对,上诉人孔某在庭审中提交刘永书写的彩礼清单应视为对清单确认数额的认可,因此,上诉人主张实际为被上诉人花费80600元,本院不予采信。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彩礼清单内容可以看出,刘永只是作为女方家人代表在该清单上签字确认,孔某与刘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刘某与孔某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孔某要求刘某返还依习俗给付的彩礼,予以支持,刘某应适当返还。故判决准予刘某与孔某离婚。刘某返还孔某彩礼款15000元。双方签订该彩礼偿还协议后双方并未到平邑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现被上诉人刘某拒绝返还彩礼清单上载明的彩礼金额,则该彩礼偿还清单未生效。
律师说法:夫妻签订离婚协议,诉讼中能否反悔
对于签订协议后双方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该协议成立并生效,协议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在签订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下,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对于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欠缺法律知识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提供最后的救济途径。在本案中,刘某返还孔某彩礼款15000元。双方签订该彩礼偿还协议后双方并未到平邑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现刘某拒绝返还彩礼清单上载明的彩礼金额,则该彩礼偿还清单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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