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后能否反悔?诉讼中财产分割如何处理
案例简介:刘某与孔某于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并随即举行婚礼。2013年1月,刘某返回娘家居住,双方自此分居。期间,刘某曾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2013)平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请求。此后,双方未能和好,刘某于2013年10月31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在相识后于2012年12月初订立婚约,孔某在此期间向刘某支付了彩礼共计10001元,商定结婚日期时又支付10000元,并在举行结婚仪式时给予刘某见面礼等。此外,孔某还为刘某购买了价值8800元的戒指、手机等物品。双方分居后,曾于2013年2月6日就彩礼返还问题进行协商,刘某确认了总财物金额为43200元,孔某提供的彩礼清单内容包括定金、戒指、手机、交通费用等,总计43200元,刘某亦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法院判决:离婚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婚约彩礼的数额;二是被上诉人及其弟弟王永所书写的彩礼清单及欠款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关于第一个焦点,法院认为,双方已于2013年2月6日对彩礼数额进行了核对,孔某在庭审中提交的刘某书写的彩礼清单,应视为对其所列金额的认可。因此,孔某主张实际花费806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焦点,法院指出,刘某仅作为女方家庭代表在清单上签字,孔某与刘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鉴于刘某与孔某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孔某请求刘某返还依习俗所给付的彩礼,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刘某应适当返还彩礼款15000元。
然而,双方在签订该彩礼偿还协议后,并未前往平邑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该彩礼偿还协议尚未生效。现刘某拒绝返还清单中所列的彩礼金额,法院认为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夫妻签订离婚协议,诉讼中能否反悔
对于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该协议一经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若双方在签订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则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该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有助于平衡双方权益,防止因法律知识不足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由于双方未完成离婚登记,彩礼偿还协议未生效,刘某拒绝返还彩礼金额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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