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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孩子男方抚养 女方如何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8-26) 浏览 153

案例简介:离婚约定孩子男方抚养

李某和潘某原系夫妻关系,有一婚生女名潘某甲,双方登记离婚时约定婚生女潘某甲(时年2岁)由潘某直接抚养,不需李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潘某甲随潘某生活,中间曾随李某在浙生活大半年,潘某甲到学龄后回泰在靖江生祠幼儿园上学。后双方因子女探望及抚养权事宜发生矛盾,李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潘某甲由其直接抚养,不要求潘某给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李某、潘某离婚时约定婚生女潘某甲由潘某直接抚养,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约履行。现李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婚生女的生活环境发生了变化、潘某不尽抚养义务等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情形存在,然其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约定孩子男方抚养,女方如何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 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 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本案中,李某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必须举证证明本案具有法条中规定的情形。李某与潘某协议离婚时其尚未年满2周岁,李某与潘某协议约定潘某甲由潘某抚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李某所持的潘某甲为女孩更适合跟母亲生活在一起的理由,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就已存在,不属于离婚后新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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