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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男离婚娶小三再离 名下房产到底归谁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8-26) 浏览 160

案例简介:出轨男离婚娶小三再离

男子林某在与妻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移情别恋,与马某成为男女朋友。他们二人在恋爱期间,合伙在思明区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这套房子是林某和马某“共有”,双方各自拥有50%的产权。买房之后,林某与第一任妻子王某离婚。随后,马某与林某登记结婚。不过,两人年龄相差近20岁,这段婚姻仅仅维持了不到两年,两人就感情破裂闹离婚。离婚时,他们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思明区的这套房产以及一辆铃木轿车全部归马某一方所有当时,双方还在协议书中说,男方要配合女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都由男方承担。

法院判决:房产由两任妻子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在与第二任妻子离婚之时,第一任妻子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套房产。最终判决认定王某对这套房子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第二任妻子马某又状告林某,要求确认自己享有讼争房产的四分之三产权。法院开庭时,林某没有露面,因此被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法院针对第二任妻子的起诉作出判决,认定该房产由林某的两任妻子共有,其中,第二任妻子占四分之三,第一任妻子占四分之一。

律师说法:出轨男离婚娶小三再离,名下房产到底归谁

马某和林某双方共同购置房产,并登记各占50%,因此,房产的50%本应归马某所有。 而登记于林某名下的50%份额,在之前已经生效的判决中,被判定为林某和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林某和前妻各占四分之一的份额。而林某与马某离婚时,已经对自己占有的四分之一房产份额做了处置,将这一部分房产分给了马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所以,根据双方的协议,法院判决房产中属于林某的四分之一份额归马某所有,加上马某自己原本拥有的一半产权,她对这套房子就享有四分之三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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