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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离婚老两口诉请儿媳替公公还债 于法无据被驳回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8-27) 浏览 155

案情简介:儿子开超市老两口帮忙经营

原告王某某、刘某某系夫妻,二原告之子王某经人介绍与被告谢某相识,于2015年7月17日王某与谢某在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谢某夫妇与二原告分开生活。2016年谢某起诉离婚,二原告起诉王某、谢某分家析产,2016年7月13日谢某撤回起诉,二原告亦撤回起诉。2017年2月15日谢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2017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17)082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谢某与王某离婚。二原告称王某与谢某婚姻期间,谢某经营某某超市,期间,谢某要求原告王某某借贷款23万元投资该超市。现谢某与王某已离婚后,于是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被告谢某负担债务130000.00元,同时二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撤回了对王某的起诉。

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王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二原告自2002年一直经营超市至今,在此期间因经营借有外债,均与谢某无关,且谢某与王某结婚后虽然与二原告没有进行分家仪式,但也是分开生活,即使原告有债务也没有用到原、被告的共同生活当中,不会产生共同债务,因此被告谢某不能承担任何债务。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是,在很多实际案例中,原告并不清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误将其他家庭成员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作为共同债务起诉,是不合理的。

夫妻共同债务只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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