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车祸致残后丈夫多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并给予经济帮助
【案情】
徐某(女)与王某(男)于2009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王某某。2013年8月,徐某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多处损伤,分别构成二级、四级和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徐某的父母与王某因治疗问题产生严重矛盾,最终于2013年12月将徐某接回家中照料,此后双方基本无任何往来。2015年3月,徐某被评定为智力残疾壹级。2017年4月,徐某的父亲徐某某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法院随后判决徐某的监护人由王某变更为徐某某。2017年12月,徐某提起扶养费纠纷诉讼,要求王某每月支付5000元扶养费,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每月支付400元。此后,王某于2017年7月和2019年1月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2019年10月,王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多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能改善关系,感情已彻底破裂。考虑到徐某因交通事故致残,生活无法自理,依法享有获得经济帮助的权利,经过承办法官与家事调解员的多次调解,徐某某最终同意徐某与王某离婚。法院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某某由王某自行抚养,王某每月支付徐某500元扶养费。判决生效后,王某及时履行了支付义务。
【点评】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关系建立在相互扶持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应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彼此关怀、支持。然而,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法律同样保障当事人结束不健康婚姻关系的权利。本案中,徐某因事故致残,且被评定为智力残疾壹级,生活无法自理,男方多次提出离婚请求,女方监护人也已变更,双方长期互不往来,这些事实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法院在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后,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依法支持离婚请求。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或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徐某的处境令人同情,其未来生活面临较大挑战,法院在判决中给予其一定的经济支持,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社会道德,展现了司法的温度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