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三个子女后登记结婚,夫妻感情不和能否判离?
原告黄某诉被告姚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姚某2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姚某3与姚某4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5年,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期间相识,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姚某3,××××年××月××日生育长女姚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姚某4。2015年3月4日,双方在沈丘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原告因意外怀孕,在缺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未能感受到婚姻的温暖。被告对原告缺乏关心,且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还存在出轨行为,使原告身心备受伤害。在经过慎重考虑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法提起离婚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姚某1未提交答辩意见。
庭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关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在广东打工相识,先后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姚某3、姚某2和姚某4。2015年3月4日,双方在沈丘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并未导致较大的感情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在婚姻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与包容,共同维护家庭和谐。且婚后育有三个未成年子女,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姚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姚某1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