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签忠诚协议净身出户有效吗?财产约定有效,抚养权放弃无效
张某与王某于2008年3月登记结婚,2009年4月生育一子王某某。为了照顾孩子,张某从原单位辞职。出于对未来生活保障的担忧,她要求王某签署一份保证书,内容为: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男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并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在考虑后同意并签署了该保证书。2014年7月,王某因外遇被张某提出离婚,张某要求按照保证书内容处理财产并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王某虽同意离婚,但否认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关于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需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首先,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保证书内容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是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其次,针对保证书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只要保证书是双方自愿签署,内容合法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关于财产处分的约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王某是在自愿基础上签署的保证书,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有效,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予以参考。
然而,保证书中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则存在较大争议。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具有人身属性,不能通过协议随意放弃。尽管该条款本身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婚姻法》并未赋予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之外的阶段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单方承诺的权利,因此此类约定在法律上通常不被认可。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倾向于认为,放弃抚养权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抚养权的归属涉及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能由当事人单方面决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夫妻双方基于自愿签署的保证书,其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应视为有效,而关于放弃抚养权的条款则因违反法律对子女权益的保护原则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