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继承权获法院支持,遗产分割兼顾公平与法律
2011年3月4日,温岭居民赵某收到了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名仅4岁的孩子起诉她,要求分割其已故丈夫谭某的遗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了相关事实:赵某与谭某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女。自2006年起,谭某与在温岭娱乐场所工作的四川省泸州市人钱某发展出婚外关系,钱某于2007年9月13日在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生育了一个儿子,即谭某(其子),现年仅4岁。
为了证明该孩子与谭某的父子关系,钱某向法庭提交了三项证据:一是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中登记的父亲姓名为谭某,并附有其身份证号码;二是2008年国庆节期间,三人曾在温岭市石塘镇曙光公园游玩并合影的照片;三是2009年7月20日,谭某写给钱某的一封信,表示愿意承担儿子的生活费用,或由钱某抚养。
2010年10月9日,谭某因病去世。生前,他与赵某共同购置了多处房产,包括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桥村的一套房屋。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多套房产,情况较为复杂,法官在审理中特别注重调解。
最终,法院在2011年6月9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作为谭某的合法配偶,享有谭某(其子)的全部继承权。为此,赵某需向谭某(其子)支付26.5万元补偿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10万元已于签订协议时付清,第二期16.5万元需在2011年9月25日前支付至法院账户,由法院转交。若赵某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还需额外支付违约金5万元。
温岭法院民一庭的张法官表示,谭某(其子)作为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尽管赵某是婚姻中的无过错方,但孩子是无辜的,其应得的财产份额应依法保障,不容剥夺。
此案体现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保护,同时也兼顾了对无过错方的合理照顾,体现了公平与人情的结合。法院的调解方案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兼顾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