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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偷情被捉奸在床 丈夫索10万元“绿帽费”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05) 浏览 166

背叛婚姻的人究竟该不该赔偿这笔“绿帽费”,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铁证如山 偷情被捉奸在床

铁证如山,在法庭上,面对丈夫提供的录像资料等证据,妻子晓萍承认说:“录像资料是真实的,我和老乡确实有发生性关系。”

在这份录像资料中,晓萍和一个男老乡很狼狈,他们都在床上,都没有穿衣服。事发当天,是2010年5月21日凌晨。

从这些证据来看,阿洪确实算是一位“取证高手”。他提供的录像资料相当完整,不仅有捉奸在床的镜头,还拍摄到妻子在家洗澡后,出门迎接老乡。随后,他们二人一起到了海沧区某菜市场旁边的出租房内。

不仅有录像证据,阿洪还提供了录音、短信记录和QQ聊天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录音资料中,阿洪说妻子的男友威胁自己,晓萍也承认与男老乡同居。但是,晓萍说:“我和他是你情我愿。没离婚怎么样?我和你已经不是夫妻了,我早就告诉你,我们不是夫妻。”但是,阿洪说:“法律上还是夫妻。”

阿洪提供的妻子手机短信内容还显示,晓萍和第三者已经以“老公”和“老婆”相称,短信中还出现“永远离不开你的老公”、“永远会爱你的”之类甜蜜的情话。

阿洪说,这些婚外恋行为对他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丈夫索赔 10万元婚外情损害赔偿

不过,在这个案件中,率先起诉的原告并非阿洪,而是妻子晓萍,她希望离婚,并要求丈夫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18周岁。

“我们当初结婚太草率了!婚前缺乏了解。”妻子晓萍说,2000年,两人在福州打工时认识,不久后就相恋了,他们二人于当年5月10日登记结婚。

据了解,丈夫小洪是海沧区当地居民,而晓萍则是从安徽老家到福建打工的。刚结婚时,两人感情还挺好。结婚一年多以后,两人生下了儿子。

此外,婚后两人还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位于海沧区。为购买该房产,阿洪还向银行办理了抵押借款,直到现在,贷款还没还清。

2007年开始,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发生矛盾。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短信联系时用词暧昧,且于2010年5月11日起,搬出了两人共同的家,并于2010年5月21日在海沧区钟山村的一出租房内被捉奸在床。

随后,夫妻二人因财产及债务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闹到法院。丈夫阿洪说,他同意离婚,但是,是因为妻子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妻子要支付婚外情损害赔偿10万元。

准许离婚 外遇方将少分财产

海沧区法院一审认为,晓萍和丈夫经双方充分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好。但由于婚后双方因琐事而引发夫妻之间的矛盾,后来晓萍与别的男人有不正当的性关系,现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均主张离婚,因此法院准许离婚。

另外,针对晓萍起诉要求分割夫妻二人位于海沧区共有房产的问题,法官认为,该房产涉及案外第三人的抵押权,应另案处理。

不过,法官也告诉导报记者,发生婚外性行为的一方属有过错一方,在离婚时往往将少分财产。

焦点争鸣

给丈夫戴绿帽,该不该付婚外情损害赔偿?

给丈夫戴绿帽,该不该付“绿帽费”?双方各有争议。丈夫认为妻子出轨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支付婚外情损害赔偿。

但晓萍不同意,她指出,,“发生性关系”和“长期同居”是不一样的。录像资料虽然能证明,她和别的男人发生性关系,但并不能证明是“长期同居”。

据律师介绍,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晓萍认为,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长期同居。如果只是发生一夜情或是通奸行为,这种外遇行为的受害方就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海沧区法院一审认为,晓萍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忠诚义务,对阿洪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义务,法院酌定赔偿金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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