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接受父母赠与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解析
案情简介:
梁某与张某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梁某认为夫妻之间已分居多年,感情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张某的父母共有一套房产,2004年,张某父母办理了赠与公证,明确将该房屋的全部产权赠与给其子张某,张某也表示接受赠与,之后该房产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张某父母已先后去世,该房屋由张某及其家人居住,梁某与女儿共用一间房,张某单独居住。梁某主张该房产是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父母赠与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对该房产的份额进行平均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张某父母在公证处的谈话笔录、《赠与合同》的内容以及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信息,可以明确看出张某父母将该房产赠与给张某个人的意思表示清晰且无歧义,因此该房产应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梁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因此,若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房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该房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以上是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房产如何分割,如何确定房产归属”的案情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夫妻在婚姻期间接受赠与产生财产纠纷的情况较为复杂,本文无法涵盖所有情形,如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