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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再婚卖房未过户,女儿索赔2600万能否获支持?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210

母亲为维持再婚后的家庭生活,将原本约定过户给女儿的6套房产出售,未过户的房产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女儿是否有权向母亲索赔?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22岁的昌平区女子赵某因母亲将其名下的6套房产变卖,将母亲与继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600余万元。案件正在昌平区法院审理中。

据了解,赵某的母亲左某与生父于2003年6月23日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在赵某年满20岁时,将名下的11套房产过户给她。该协议经法院判决确认为合法有效。2004年1月1日,左某与继父岳某再婚。赵某年满20岁后多次要求母亲履行过户承诺,但左某表示已将其中6套房产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婚后生活及投资,无法再过户。

赵某在2012年6月得知左某与岳某因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涉及她的权益。她认为,左某和岳某早在2006年前就出售了属于她的房产,且目前无法恢复原状,无法完成过户。此举严重侵犯了她的财产权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赔偿2600余万元。

在庭审中,左某承认女儿所述事实,表示愿意赔偿。她称,再婚时与岳某约定涉案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生活和投资需要,她与岳某协商出售部分房产用于资金周转,承诺日后偿还。后来赵某满20岁要求过户,双方约定6套房产折价3000万元,分8年偿还,每月40万元。但仅偿还两个月后,岳某便反悔。

继父岳某则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左某与前夫的共同财产,约定过户给赵某属于赠与行为,而不动产赠与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未完成过户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左某出售房产属于撤销赠与的行为。他同时强调,自己对左某的婚前财产没有处分权,且出售房产所得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投资,因此与他无关。

赵某的生父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表示当年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净身出户,将房产留给女儿,因此涉案房产属于离婚协议的约定,而非赠与行为。他指出,根据离婚判决,房产在赵某年满20岁前只是暂登记在左某名下,并不归属其个人财产。

目前,由于涉案6套房产的价值尚无法确定,赵某已申请进行价格评估,被告方也同意通过高院摇号方式选定评估机构。鉴于案件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且部分证据仍需核实,昌平法院表示将择日再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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