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未婚生子后起诉昔日恋人支付生产与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一对情侣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分手,女方张女士在未婚状态下生下孩子,随后多次往返于深圳与萧山之间,与孩子的生父王先生对簿公堂,为孩子争取抚养费。两人于2008年8月开始交往,经过两年多的恋爱,逐渐发展到谈婚论嫁的阶段,并于2011年1月在深圳拍摄了婚纱照。同年2月,张女士随王先生回到其老家,但在正月初四,两人因一些小事发生激烈争吵,王先生提出分手。
分手后不久,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便急忙联系王先生,希望复合,但对方坚决拒绝,并建议她将孩子打掉。考虑到她在2010年曾因引产失去过一个5个月大的胎儿,担心未来无法生育,张女士最终于2011年11月1日在香港某医院生下一名男婴。
孩子出生后,张女士再次联系王先生,但此时王先生已结婚,对孩子的身份产生怀疑,拒绝支付她提出的10万元住院生产费用和80万元抚养费。无奈之下,张女士向萧山法院提起诉讼。今年1月,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提交了第一份诉状,要求确认王先生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在庭审中,王先生表示无法确认孩子是否为亲生,张女士随即提出进行亲子鉴定。
经法院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今年3月出具鉴定意见书,确认王先生与孩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看到鉴定结果后,王先生承认了孩子的身份。法院随后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张女士再次向法院递交第二份诉状,要求王先生支付生育孩子的医疗费和营养费共计10万元。开庭时,王先生未出庭。最终,双方在法庭上达成调解协议,王先生自愿补偿张女士因生育孩子所产生的医疗费和营养费共计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