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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分割财产: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14) 浏览 169

案情简介:
张某与朱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年底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两人育有一女。然而,婚后朱某逐渐暴露出不良生活习惯,尽管张某多次劝解,但朱某并未改正。2010年,张某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认为两人感情尚未破裂,未予支持。两年后,张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两人离婚。

在离婚诉讼期间,张某的父母自建房屋被拆迁,获得两套安置房。为了将房产留给张某,张某的父母让儿子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并将两套安置房的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因此,朱某主张这两套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朱某于2001年底结婚,2012年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张某的父母在拆迁过程中出资并获得两套安置房,后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应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法院认定这两套拆迁安置房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套拆迁安置房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若房屋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名下,则应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张某的父母将安置房赠与张某,该房产应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朱某无权主张分割。

综上,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若符合上述条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中,若出现此类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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