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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抚养费问题起诉否认婚生子女关系,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亲子关系?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76

案情回顾:1977年,喻某某与何某某开始恋爱关系。1981年9月,喻某某从部队回家探亲期间,与何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同年12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1982年6月29日,何某某生育一子喻某。1998年8月,喻某某与何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喻某由何某某抚养。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何某某曾承认自己于1981年被何某明强奸并怀孕,因此离婚后,喻某某于1998年11月向法院起诉何某某与何某明,要求赔偿抚养喻某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在此次诉讼中,何某某否认喻某为其与他人所生,并称其在离婚诉讼中的陈述是受喻某某欺骗所致。喻某某提出进行亲子鉴定,但何某某及喻某(当时16岁)均拒绝配合。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最终驳回了喻某某的诉讼请求。

2000年3月31日,喻某某再次以喻某为被告、何某某为第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其与喻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在审理过程中,喻某(已成年)仍拒绝接受鉴定。2001年7月4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喻某某的诉讼请求。喻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01年12月13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说法:关于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的提起,需证明丈夫与子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而认领非婚生子女之诉则需证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在现代科技的支持下,DNA亲子鉴定已成为确认亲子关系的重要手段,其准确性可达99.9999%。因此,无论是确认还是否认亲子关系,DNA鉴定结果都是最有力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可以采用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亲子关系。该批复同时指出,若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一般应予准许;若仅有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请求,或子女已满三周岁,是否同意鉴定应从严掌握,仅在必须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才予以批准,并需做好相关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据此,亲子鉴定的实施原则上应基于双方同意,若仅有一方申请或子女年龄较大,法院在决定是否准许时应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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