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情人钱 妻子起诉追回
丈夫给情人钱用于买房
1986年12月,漳州人黄女士与林先生登记结婚。1998年,林先生在工作中认识了年轻漂亮的陈小姐。两人逐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持续至今。
2011年3月,为了帮助陈小姐买房,林先生瞒着妻子偷偷地汇款22万元给她。
妻子起诉追回
黄女士得知此事后十分愤怒,向陈小姐讨钱遭拒后,将其告上法庭。
漳州市芗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与林先生系合法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先生未经共有权人黄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给陈小姐,再加上陈小姐在受让财产时并非出于善意。因此,林先生与陈小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陈小姐应返还给黄女士22万元。像这种情况丈夫给情人钱,妻子是可以追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