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诉离婚为女儿成长不要财产只求离婚 法院准离
男子起诉离婚提出为女儿成长不要财产只求离婚
纪某与徐某1996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3月登记结婚并在婚后生育有一女。婚后夫妻二人经常因琐事吵架甚至动手,严重影响了女儿的成长。2010年12月,纪某曾以性格不合为由提起过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2年7月24日,纪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表示为了让女儿不再生活在父母争吵的阴影下,只要徐某同意离婚,纪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其应当分得的份额。
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无和好可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纪某与徐某离婚,婚生女儿随徐某生活,纪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5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归徐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