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重伤致残妻子带赔偿款离家被判遗弃罪
张某今年46岁。2008年4月9日下午,张某的侄子在酒桌上与周某等人发生争执,张某试图上前劝阻,却遭到周某等人的殴打,头部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张某为一级残疾,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案件在金州区法院审理时,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调解,周某等4人最终赔偿张某26万元。2009年12月,张某的妻子姜某代为领取了这笔赔偿款,同时周某等人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刑。
姜某领取赔偿款后,用其中一部分偿还了张某住院期间所欠的债务。她与张某共同居住在张某父亲名下的房屋中。2010年2月下旬,姜某与公公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矛盾,随后以公公不愿将房屋过户给自己或张某为由,离开家庭并带走了剩余的赔偿款,导致张某生活陷入困境。同年3月初,张某家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于5月24日以姜某涉嫌遗弃罪立案。
立案后,警方多次劝说姜某返回家中照顾丈夫,向她解释法律关系,强调其作为妻子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但姜某始终拒绝配合,未履行照顾责任。2011年1月8日,张某不幸去世,尸体被火化,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对死因进行鉴定。5月11日,姜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在刑事法庭审理中,公诉人指控姜某构成遗弃罪,应依法追责。姜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若留在家中照顾丈夫,自己将无生活来源,且孩子上学费用无法负担,因此不得不外出打工。其委托律师虽认同遗弃罪名,但也指出,现有证据显示张某的死亡与姜某的行为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姜某的遗弃行为并未达到情节特别恶劣的程度。律师认为,姜某离家前已留下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及部分现金,且她已认罪悔罪,案件情况与其他严重遗弃案有所不同,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金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丈夫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情节恶劣,已构成遗弃罪。鉴于姜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酌情从轻处罚。今年9月下旬,金州区法院一审以遗弃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