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13年二胎新政策解读:双独家庭可生育第二孩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二胎政策的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二胎新政策之一:农村夫妻只生一个女孩可再生育**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只生育了一个女孩,若他们希望再生育,经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胎新政策之二:独生子女家庭可享受更多奖励扶持**
虽然河南省已放开“双独”家庭生育二胎的限制,但仍然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与前一次生育间隔四年以上,但年龄在28周岁以上者除外。
**二胎新政策之三:独生子女家庭享有更多权益保障**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享受更优厚的待遇。具体包括:自领取证书之日起至子女满18周岁(原为14周岁)止,每月给予每人20元(原为10元)的奖励费;在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分配、集体福利以及征地补偿等过程中,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分一人份的安置份额(此条为新增内容)。此外,新《条例》还新增第三十九条,明确对年满60周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标准将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同时,新《条例》还规定,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及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地方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对于选择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地方政府还应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修订内容:**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有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为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