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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子闹市强奸男子引热议,中美法律界定有何不同?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452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称,成都九眼桥发生一起街头强奸事件。据爆料内容,一名女子疑似因醉酒,在闹市中将一名路过的男子按倒在地,并脱掉其裤子后强行实施性行为。男子在短暂反抗后最终屈服,女子随后红着脸穿上裤子,径直穿过马路离开现场。该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不少网友对此事提出疑问:在我国,女性是否可能构成强奸罪?对此,有观点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强奸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男性。女性一般不会成为强奸罪的主体,除非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帮助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被告。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该罪名强调“违背妇女意志”,因此若行为对象为男性,通常不构成强奸罪。

如果对男性造成身体伤害,如轻伤或重伤,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若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则可能涉及猥亵罪。猥亵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儿童意志,实施强制侮辱或性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较之下,美国对强奸的定义更为广泛。此前,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统计的强奸案件仅限于对女性的性侵行为,但2012年1月6日,奥巴马政府宣布对“强奸”定义进行重大修改,首次将未获得对方同意的性行为,无论性别,均纳入强奸范畴。这一新定义涵盖了所有未取得受害者同意的性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暴力,也不论受害者是否因酒精、药物、未成年、精神障碍或身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表达意愿。

此次定义的调整,是美国80多年来首次对强奸罪进行重大修订,旨在更准确地统计和反映强奸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政府决策者、国会及研究机构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从而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这一变化也得到了妇女权利组织和同性恋权益维护组织的长期推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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