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闹市强奸过路男子 在美国女奸男犯法
近日,网友在微博上爆料说,成都女子闹市强奸过路男子。博主称在成都九眼桥看到一猛女,估计是醉酒,将路边一过路男子按倒后脱掉裤子,猛的坐了上去。男子在反抗了一阵后最终屈服,女子强暴后脸红红地提上裤子,沿着九眼桥横穿马路离开。此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警方已介入调查。也有网友发表了质疑,在我国,女性“强奸”男性,属于犯法行为吗?
对此,有网友说:“就我国现行法律来说,女人一般不会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的。因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男人。女人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只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就是共同犯罪,在强奸犯罪过程中实施了帮助犯罪行为的行为,此种情况,女人才可能成为共同被告,成为主体之一。”
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如果女人主动,女人不可能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对男性造成了物理伤害,构成轻伤或重伤的,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如果男性为儿童,有可能构成猥亵罪。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而在美国,过去FBI(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的强奸案只包括强行侵害女性,新定义涵盖违反女性或男性意愿的性行为。无论任何原因、有无使用暴力,只要未取得受害者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就属于强奸。受酒精或药物影响者、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身体缺陷者皆属不能正常表达自己意愿的人。
奥巴马政府2012年1月6日宣布的决定,是美国80多年来首次对“强奸”定义作重大修改。多年来,妇女权利组织和同性恋权益维护组织一直向政府施压,要求扩大强奸定义。
美国联邦官员表示,新定义将使FBI更精确地收集美国发生的强奸案数据,为政府决策者、国会和研究者提供更准确信息,以便防止这种犯罪并惩罚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