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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指南:明确范围、程序与原则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17

章某于1991年前往海南打工,1993年底,其所工作的企业因一起经济纠纷,一年多未发放工资,章某因此辞职返回家中。1994年2月,他与丽登记结婚。1995年,章某再次前往海南,与他人合资创办公司,但因资金紧张,最终将公司交由合伙人经营,自己则返回家中,未向妻子丽带去任何收入。1997年7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

此后,丽了解到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获得两笔款项:一是1994年6月,原企业补发的2万元工资;二是1997年10月,合伙人将海南公司出售,章某分得10万元。她认为这两笔钱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章某则坚决反对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第一笔2万元工资虽为婚后所得,但系章某婚前劳动所得,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不予分割。而第二笔10万元款项,虽然是在离婚后取得,但其根源在于婚姻存续期间的经营活动,因此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双方各分得5万元。

关于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若未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区分开来。对于难以界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分割程序。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 分割原则。主要包括: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及无过错方;对在家庭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给予适当补偿;约定优先于法定;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发挥财产的实际价值;同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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