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购房两月离婚,十年后索房款遭法院驳回
昆明一对夫妻在申请购房两个月后离婚,十年后妻子起诉要求分割房款,却被法院驳回。2000年底,原告邱某与被告苏某某共同申请购买一套苏某某单位的公有住房,面积为77.67平方米。然而,不到两个月,两人便通过诉讼判决离婚。由于离婚时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双方未进行财产分割,房屋由苏某某继续居住。今年初,苏某某决定出售该房,便请邱某签字,邱某得知该房产已取得产权,遂要求分割,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一半产权(价值约31万元)归自己所有。
在庭审中,苏某某的代理人提出,邱某与苏某某已于十多年前离婚,此次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双方在离婚时已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现邱某反悔无法律依据。此外,该房屋系苏某某在离婚后重新购买,且其已支付4万余元购房费用,应为苏某某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的起诉虽在法定期限内,但根据离婚协议及相关事实,该房产在离婚后已由苏某某重新购买并取得产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依照《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驳回了邱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