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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借款婚后如何处理?法院判决丈夫偿还5万元债务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72

婚后妻子起诉丈夫还钱的案例中,王某与周某在恋爱期间,周某于2006年7月21日向王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当时双方未对借款利息和归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2008年2月14日,两人登记结婚,但随后夫妻关系恶化,王某多次催促周某还款未果,遂向港北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周某否认借款5万元的事实,仅承认借款5000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法院在主持调解时,双方在借款本金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经审理查明,周某欠王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款行为发生在两人结婚之前,且未用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购置,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周某的婚前个人债务。

王某要求周某偿还借款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周某的抗辩主张因缺乏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周某应偿还王某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

恋爱期间的借款在婚后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恋爱期间一方借给另一方的款项,若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财产的购置,双方之间仍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需满足法定或约定的情形,如债务履行、合同解除、债务抵销、提存、免除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婚前债务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则不存在债务抵销的法律基础。同时,婚姻关系并不导致个人债权债务的混同,因此恋爱期间的借款,若未用于婚后共同事务,仍应由债务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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