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法院判决支持并调整费用标准
夫妻离婚时曾约定,女方不要求男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然而,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各项生活和教育支出不断增加,母亲张某因经济压力无力独自承担。于是,孩子小东将父亲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1000元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赵某则以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自己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离婚协议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判决金额的合理抚养费要求,最终判决赵某每月支付孩子800元抚养费,直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赵某与张某于1997年结婚,次年儿子小东出生。孩子不满周岁时,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财产和房屋归张某所有,儿子由张某抚养,赵某不承担抚养费用。此后,张某因单位效益不佳提前内退,每月收入不足1000元,而小东的教育和生活费用却不断上升,尤其是需要参加各类补习班,经济负担加重。无奈之下,小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履行抚养义务。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和教育义务,离婚协议虽有约定,但不能免除父母的法定责任。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子女在成长过程中,若生活和教育费用增加,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的抚养费要求。因此,法院支持了小东的诉讼请求,判决赵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