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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假离婚带房再嫁引发纠纷,离婚房产如何合法分割?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21

大河报讯:为了再购置一套房产,一名男子与妻子办理了“假离婚”。然而,离婚证刚办妥,妻子便失联。她通过短信告知男子:“已经离婚了,不再有关系了”,并表示要更换手机号,彻底断绝联系,准备带着房子另嫁他人,开启新生活。男子最终人财两空,借酒消愁,拦住公交车痛哭不止。

随着房产政策的不断调整,房价持续上涨,不少夫妻为了满足购房需求,选择频繁办理“离复婚”手续。然而,法律不容儿戏,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因此,提醒大家在处理婚姻关系时务必谨慎。

夫妻离婚时,房产的分割是财产处理中最关键的部分之一。那么,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首先,要明确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自然不涉及分割。哪些情况下的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包括: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可视为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此外,夫妻一方婚前拥有的房产,若在结婚时将配偶姓名加在房产证上,实质上是将房屋部分所有权赠与对方,该房产则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即使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也可以通过债权关系进行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若一方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法院可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其个人债务。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财产增值,法院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原则,判决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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