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何种情形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
案情简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时对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某与方某于2004年自行相识,2006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不久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6年8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经查明,2006年6月以后李某即与他人非法同居。2007年3月5日李某起诉离婚,方某同意离婚,但提出因李某与他人非法同居在先,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某与他人非法同居,违背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此李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受到谴责。鉴于方某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必要再勉强维持双方名存实亡的婚姻,故本院准许李某与方某离婚。关于精神损失赔偿问题,本院认为,李某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作为无过错方的方某有权请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故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由本院依据李某过错程度及给方某造成精神损害程度等情节酌情判定。
律师说法:何种情形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知,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具体情形包括:(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即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二种情形。所以,被告方某要求原告李某支付一定的损害赔偿金是合法有据的。此处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可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即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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