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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205

案情简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时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李某与方某于2004年自行相识,并于2006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2006年8月起开始分居。经调查,李某自2006年6月起便与他人非法同居。2007年3月5日,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方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已构成过错,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的义务,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对此,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方某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继续维持婚姻的必要,故判决准予李某与方某离婚。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作为无过错方的方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法院支持方某的主张,但赔偿金额将根据李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以及其经济能力等因素,由法院酌情判定。

律师说法:何种情形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情形包括: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在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形,因此方某有权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此处的“损害赔偿”不仅涵盖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利益及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综上所述,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如遭遇配偶与他人同居等行为,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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